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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7-13 生效日期: 1995-07-13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司(局)、直属单位、委管国家局:
  为保证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参照本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委派监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保证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工作,是指依据《监管条例》有关监事会组成的规定,应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的要求,本着认真、审慎、负责的原则,从国家经贸委机关选拔业务骨干,向其派出的监事会委派代表(监事)。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委派的监事(以下简称监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国家在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
  五、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正式工作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委派监事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企业司汇总各监督机构报送国家经贸委的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拟定各司局委派监事的名额,报主管副主任核定;
  二、将主管副主任核定的名额数通知人事司和有关司局,有关司局根据干部现状,研究确定委派监事的名单送人事司审核;
  三、人事司审核后,报主管业务和人事的委领导批准;
  四、以委办公厅函件的形式将委派监事名单通知有关监督机构。


    第五条   一人可同时担任若干户企业的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在同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   监事均为兼职,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第八条   监事应严格按照《监管条例》规定的职责行使职权,严格遵守监事纪律。


    第九条   监事对监事会议定或表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委内有关司局联系,必要时向委领导汇报。


    第十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时,应向监督机构请假。


    第十一条   监事在履行职务期间对监督机构负责,接受监督机构的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监事的奖惩列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并作为监事连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监事参与监事会活动的费用由监督机构支付。


    第十四条   委内建立监事工作档案,定期向各监督机构了解监事的工作和受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调动及不能正常行使监督职责或不称职的监事,由派出司局商报人事司、企业司后调换或撤换。监事任职期满后,由派出监事的司局报人事司、企业司同意后更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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