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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 2000-04-05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界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出国政审适用范围的函》(沪人(2000)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香港澳门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办发(199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国其它地区的人进入香港澳门须办理批准手续。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因私赴港澳地区仍要办理政审手续,其收费仍适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人调发(19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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