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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各县市国民中小学附设补习学校更新教学设备作业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4 生效日期: 2004-11-0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社(一)字第0930147450号

一、依据:依据本部所颁「迈向学习社会」白皮书中,推动补习学校转型成回流教育的一环,更新其设备适合成人学习的环境。

二、目的:更新国民中小学附设补习学校教学设备,使成为适合成人学习的环境,并将教学资源扩及于社区,有利推动终身学习。

三、补助对象: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暨其所属各国民中小学附设补习学校。以离岛、偏远、原住民地区、身心障碍及特殊需求者为优先。

四、补助原则:

(一)全额补助;以课桌椅、计算机或视听器材等迫切需要之教学设备为优先补助项目。

(二)依本要点补助所产生之讲义、教材或软件,授权本部及其所属机关在教育利用范围内得以无偿重制、改作及利用,并供各级学校师生教学与学习之用。

五、申请及审查程序:

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于每年一月底汇整辖内需求送本部,本部依年度经费预算额度及县市实际需求审查核定。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于收到本部通知函后,检附领据(加盖出纳、会计及负责人之印鉴)送本部请款拨付,地方政府须纳入预算办理。

(二)于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成果数据、设备采购明细表、设备采购明细表、经费收支结算表及结余款等送本部备查,原始支出凭证留原单位保管。

七、补助成效考核:

(一)请各补习学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配合例行性督导工作,实地瞭物品采购、经费支出、财产管理、使用效率等事宜。必要时,副知本部会同派员访视了解实际情形。

(二)各校工作计划执行情形,请学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配合例行性督导工作,实地了解其成效。必要时,副知本部会同派员访视了解实际情形。

(三)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办理情形由本部视需要抽查访视瞭解。受补助单位未依计划办理、未有具体成果、执行绩效不彰或未依限办理核结者,列为下年度不予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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