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 2006-02-15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地税函[2006]17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比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地税发[1997]23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1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0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 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