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地税函[2006]17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比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地税发[1997]23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1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0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 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