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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 2006-02-14
发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穗国税函[2006]1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境外企业以专有技术转让方式向我国企业提供传授、指导、培训等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 
  二、境外企业对我国企业已有信息系统包括其受让的相关软件的正常运行提供支持、维护和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涉及转让专有技术的,应根据税法规定就其境内劳务部分的收入按在我国设有机构、场所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提供劳务方为协定(安排)国(地区)居民的,应按照协定(安排)中有关常设机构条款或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征税。 
  三、凡境外企业向我国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性条款的,对境外企业由此所取得的软件费,应按照《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86)财税外字第235号)第1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4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1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与信息系统有关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据了解,德国爱科公司与其全球子公司签订了《IT运行、维护和咨询服务协议》,在德国为其包括爱科电子(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和艾科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国用户")在内的全球子公司提供信息系统和相关软件的运行、维护和咨询服务。在费用支付上,德国爱科公司负责在境内外统一安排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垫付相关费用,然后向用户收取服务费和代垫的软件费。现就德国爱科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和代垫的软件费的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德国爱科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对我国用户已有信息系统包括其受让的相关软件的正常运行,提供的支持、维护和咨询服务。现行规定中有关技术服务费用应合并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是指作为专有技术的授让方式而发生的传授、指导、培训等劳务形式。因此,对德国爱科公司上述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属于境外提供劳务部分,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境内劳务部分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德税收协定第 条和第 条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对德国爱科公司收取的其代垫的我国用户使用境外企业提供的软件的软件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别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中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的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可依照该项通知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应准确合理地划分上述收入,计算缴纳有关税收。对其中划分不合理或确实无法按实际划分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可确定合理的比例划分方法,划分应税收入。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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