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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山东省威海城市合作银行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9 生效日期: 1998-03-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98]82号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你行报来《关于申请专项再贷款及动用存款准备金紧急拯救威海城市合作银行的请示》(鲁银发[1998]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威海城市合作银行在必要时动用剩余存款准备金6000万元,期限6个月,专项用于支付到期的小额储蓄存款或额度较大的储蓄存款的一部分。具体操作按银复[1998]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你行应协调威海市政府进一步采取增加存款、收回到期贷款的有效措施。在此之前,威海城市合作银行不得全额动用存款准备金。
  三、不同意对威海城市合作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
  四、你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短期融通资金的管理。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擅自安排短期贷款,用于城市合作银行的支付,违反了短期融通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的规定,必须予以批评。
  199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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