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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息倒挂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9-01 生效日期: 1987-09-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7]287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87)建总计字第111号文《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息倒挂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银行本着其存款利率高于专业银行的平均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略高于专业银行的资金成本的原则,于一九八五年调整了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人民银行对建设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同样也高于建设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
  建设银行由于历史原因,存款结构同其他专业银行有所不同,吸收的存款绝大部分为月息1.5‰的企业存款,在暂时不用的情况下,转存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按季付给建设银行月息4.8‰的利息,建设银行可以从中得到一定的利差收入。
  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差别利率,是国家计委等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的,你行在发放该项贷款时,如果出现亏损,应直接同中央财政算账,人民银行不宜降低对你行的年度性贷款利率,否则对人民银行宏观调控不利。
  鉴于人民银行向中央财政按季交纳税利,同时对专业银行的转存款以及准备金率按季付息,因此,对专业银行的再贷款也应按季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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