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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邮电部门擅自拍发汇款电报导致银行资金损失应否适用有关司法解释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30 生效日期: 1997-12-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75号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邮电部门越权拍发电报导致银行资金损失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豫银发[1997]6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等五行一部于1987年4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电报汇款业务管理的联合通知》(银发[1987]115号)精神,邮电部门在办理电报汇款业务时,应同银行有固定的业务关系,银行应指定固定的送报人。邮电部门受理银行汇款电报,要查看送报人员的专用证件、检查电报稿“报类”栏有无“K”字,发电凭证(或签收簿)和电报是否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员名章;查对记账账号与该行业务公章是否正确;核对发电凭证(或签收簿)填列的电报数与实附的电报份数是否相符,在上述事项均无误后,才能受理业务。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电报汇款业务的定点委托单位是济南电信局洪楼支局,而非济南电信局七里山支局,因此,济南电信局七里山支局无权受理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名义的电报汇款业务。济南电信局七里山支局从未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拍发此笔电报汇款的委托,在电报稿既不是银行专用电报稿纸,又无任何单位盖章的情况下,完全未按银发[1987]115号联合发文的要求受理电报汇款业务,且在郑州市电信局要求其核实报类的情况下,又将电报类别“P”改为“K”类,无权拍发发报人提供假姓名和假地址并冒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行号的汇款电报,违反了有关法律和银发[1987]1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导致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200万元联行资金的损失。
  由于济南电信局七里山支局无权拍发汇款电报,不同于198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有关委托拍发电报中的错误规定。因此,济南电信局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依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复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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