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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8 生效日期: 2006-02-08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6]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八日 
 
 
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一)免除农村(含县镇、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和省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为在校寄宿学习期间小学每生每天1元、初中每生每天1.5元。(二)提高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杂费的同时,先落实省制订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60元。在此基础上,逐步达到国家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公用经费补助由中央、省和地方按比例共同承担。(三)建立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财力状况等因素,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资金由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项目管理。(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三、实施步骤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一)2006年,延边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同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起,全省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二)2007年起,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同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三)2008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全部达到基本标准;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四)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准定额高于我省基本标准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按照免收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五)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市(州)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负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政策措施 
  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一)落实改革所需地方资金。免收学杂费资金、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比例分担,比例为6∶4;延边州享受西部政策分担比例为8∶2。地方资金由省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延边州与所辖县(市),其他市与所辖区所需配套资金的分担比例,由延边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二)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制度。2006年在延边州全面试编规范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部分,上划县级财政管理。2007年,全省全面试编规范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三)建立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省、市(州)和县(市)财政部门开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中央、省级、市(州)和县(市)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各级财政要确保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月直接拨入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拨款,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四)严格控制收费行为。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除可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他没有进行改革免收学杂费的学校,仍按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收取杂费和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同时,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中小学各项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各种挤占、挪用、截留经费等违法乱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该市(州)、县(市)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和省委财经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由省长担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地也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实施细则,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六、加强宣传 
  各级政府要通过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在农村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等形式,刊播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惠民政策;新闻工作者要深入农村、农户、学校进行采访,以多种形式反映农民、教师和学生的心声;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勉励学生勤奋学习、报效祖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使党和国家的这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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