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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请求返还超计划生产的黄金等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2-15 生效日期: 1988-02-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8)62号
人民银行四川小分行:
  你行川人行货(1988)7号文收悉。关于甘孜藏自治州政府请求返还超计划生产的黄金及自产白银,用以发展发族特需工艺品生产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二章第 条关于“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的规定,总行认为,你行提出的全部返还自产白银、返还超计划生产的黄金的要求是不可行的。你省生产民族工艺品所需金银由总行统一安排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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