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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5 生效日期: 2006-02-22
发布部门: 杭州市物价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杭价费[2006]23号、 杭交发[2006]16号、 杭交发[2006]16号

各区物价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五日 
 
 
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近几年来,由于燃油价格大幅度上涨,以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车辆更新后车价和维修费用的提高、车辆保险费上涨等原因,致使目前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营运成本过高,经营比较困难。根据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市物价局依法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并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决定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作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1、普通客运出租汽车(除奔驰为代表的豪华客运出租汽车外),起步里程为3公里,起步费10元;超起步里程后10公里内每公里租费2元,超过10公里以上的部分加收50%的回空补贴费,即每公里租费3元。 
  2、豪华客运出租汽车(代表车型奔驰),起步里程为2.5公里,起步费10元;超起步里程后8公里内每公里租费3元,超过8公里以上的部分每公里租费为5元。 
  3、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按实支付。 
  4、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因路阻及乘客要求临时停车的,每5分钟按1公里租费计收。 
  5、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计费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6、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乘客协商确定。 
  7、调整后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已含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立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当油价突破合理的浮动区间并超过规定的观察期时,通过燃油附加费的形式实施联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适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使用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计价器;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明码标价签;开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计价器显示金额或包车协商的收费一致。不使用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除包车服务外),乘客有权拒绝付费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以各种名目改变运价标准收费的,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6年2月22日起实施。考虑市区出租车计价器的 调整需要一定时间,没有调整的出租车仍执行原运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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