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价费[2006]23号、 杭交发[2006]16号、 杭交发[2006]16号
各区物价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五日
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近几年来,由于燃油价格大幅度上涨,以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车辆更新后车价和维修费用的提高、车辆保险费上涨等原因,致使目前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营运成本过高,经营比较困难。根据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市物价局依法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并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决定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作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1、普通客运出租汽车(除奔驰为代表的豪华客运出租汽车外),起步里程为3公里,起步费10元;超起步里程后10公里内每公里租费2元,超过10公里以上的部分加收50%的回空补贴费,即每公里租费3元。
2、豪华客运出租汽车(代表车型奔驰),起步里程为2.5公里,起步费10元;超起步里程后8公里内每公里租费3元,超过8公里以上的部分每公里租费为5元。
3、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按实支付。
4、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因路阻及乘客要求临时停车的,每5分钟按1公里租费计收。
5、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计费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6、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乘客协商确定。
7、调整后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已含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立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当油价突破合理的浮动区间并超过规定的观察期时,通过燃油附加费的形式实施联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适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使用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计价器;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明码标价签;开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计价器显示金额或包车协商的收费一致。不使用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除包车服务外),乘客有权拒绝付费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以各种名目改变运价标准收费的,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6年2月22日起实施。考虑市区出租车计价器的 调整需要一定时间,没有调整的出租车仍执行原运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