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法规字第093071391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3071391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以生态博物馆及社区营造之经营理念,推动金瓜石地区采金历史人文及自然生态之调查搜集、研究典藏及展示推广,设台北县立黄金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并依台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本规程。
第2条 本馆置馆长,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前项馆长,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助理教授以上资格聘任。
第3条 本馆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教育规划组:历史人文及自然生态资料之调查搜集、研究典藏、展示推广及其它相关事项之研究规划与执行事项。
二营运推广组:行销策略、票务管理、馆务活动、出版宣导、公共服务、导览服务、行政庶务及其它有关营运推广之研究规划与执行事项。
第4条 本馆置组长、组员、技士、技佐、办事员。
前项组长,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讲师以上资格聘任。
第5条 本馆置研究助理,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6条 本馆人事、会计业务,由本府派员兼办。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馆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馆拟订,报经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