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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13 生效日期: 1988-12-1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88]516号

中信实业银行:
  你行《关于我行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报告》(信银[1988]01号)和《关于我行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补充报告》(信银[1988]95号)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这两个报告,但须按下述意见修改后执行。
  一、大面额存款证的期限档次中,应删去“七天”这一档次,以与其他银行的档次设置一致。

  二、大面额存款证的发行对象和协定存款的对象中,应删去“机关”这一对象。

  三、你行所属分行的地方性存款品种及利率,可以参照当地其他银行的做法确定,但需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后方能执行。

  四、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你行发行大面额存款证的数量,须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方可发行。如你行所属分行发行大面额存款证,要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
  请你行将按上述意见修改后的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方案报我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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