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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监察机关能否查询、冻结被监察对象在金融机构存款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8 生效日期: 1997-06-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32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对深圳市监察局深监函[1997]11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深人银办发[1997]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7年5月4日向你分行作出《关于对监察机关能否查询和冻结被监察对象存款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7]21号),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尚未公布、实施,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据此,我司的答复并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根据1997年5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如有必要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则须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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