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土资函[2006]16号
浙江常山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分期缴纳浙江常山水泥有限公司辉埠石灰岩矿采矿权价款的申请报告》(浙常水泥〔2005〕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缓建第二条水泥生产线,同意首期出让采矿权的资源量为3839.886万吨,原采矿登记范围内的开采深度由358.8米至125米标高相应调整为由358.8米至215米标高。
二、经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浙之矿评字〔2005〕01号)并经国土资源部确认(国土资采矿评认〔2005〕166号)的采矿权价款为9704.34万元(资源储量9447万吨),每吨资源储量的采矿权评估值为1.02724元/吨,首期采矿权价款为3944.48万元。根据我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浙江常山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采矿权价款上缴比例比问题的意见》(浙土资函〔2005〕83号),应缴省财政的采矿权价款为919.8413万元,其中原国家投入的地勘费130.9453万元;缴常山县财政的3024.6387万元。
三、你公司应缴省财政的采矿权价款919.8413万元,同意分3年缴纳,缴纳额度分别为:2006年缴纳369.8413万元(其中原国家投入的地勘费130.9453万元);2007年、2008年每年缴纳275万元。应缴常山县财政的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请与该县有关部门商定。
四、你公司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向下列帐户汇交当年度应缴省部分的采矿权价款:
帐户名称: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帐 号:3306 1350 0261 2895 30301
开户银行:建行省分行业务经营部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