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国土房[2006]8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只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公房安置两种拆迁安置方式,但实际操作中,个别拆迁人在拆迁直管及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时,存在着不按拆迁法规规定,擅自对房屋承租人实行按区位房屋补偿价补偿,并给予按市场评估单价购买安置房的现象。现根据拆迁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2005]第36次常务会议关于公有住房拆迁中对承租人实行公有房屋安置(即以租还租)的精神,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拆迁城市公有住宅时,拆迁人不得对公有住房承租人按区位房屋补偿价补偿后再给予购买安置房。不论拆迁什么性质的房屋,凡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得再给予购买安置房。违者,将追究拆迁人、拆迁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