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6]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厦门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在发生红火蚁疫情时,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护我市种植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红火蚁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四、疫情的控制分级
根据红火蚁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危害程度等,将红火蚁疫情由轻到重划分为三级、二级。
1、三级疫情
在1个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红火蚁。
2、二级疫情
在2个区级行政区域以上发生红火蚁;
省级以上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红火蚁应急防控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
一、市防控红火蚁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由厦门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红火蚁疫情的防控工作,作出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的重大决策。市指挥部下设农业植物办公室,挂靠市农业局,其职责是:负责全市红火蚁疫情的预防管理等日常工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理的工作建议,并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市指挥部成员主要由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委、市信息产业局、市外资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广电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监局、市政府纠风办、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办、市海防办、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市通信管理局、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铁路局厦门火车站、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办、市交警支队以及警备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市公安边防支队等有关单位组成。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农业局: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配合省农业厅核实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指导疫区实施封锁;监督、指导对发生区(点)内红火蚁的铲除扑灭工作;协助疫情发生地做好对疫情发生区内货物、车辆的检疫工作;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红火蚁等所需费用,安排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各区做好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的培训;组织做好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各种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相关防治知识的普及。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十一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防灾减灾重点专项规划的要求,积极支持红火蚁疫情预警与控制体系建设。
市贸发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科技局:组织力量开展红火蚁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做好防治技术储备。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指导疫情发生地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红火蚁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直有关单位和下级指挥部及工作人员在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交通委:负责提供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市外资局:配合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市农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监测红火蚁在居民生活区中发生情况,做好预防和红火蚁叮咬受伤人员治疗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疫区内林地和木本植物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
市工商局: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依法关闭疫区内植物及其产品市场。
市政府纠风办、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交通"三乱"办、市交警支队:负责协助做好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市海防办、厦门海关、市公安边防支队:负责加强对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打击走私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南昌铁路局厦门火车站、民航厦门监管办:负责保证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航空或铁路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红火蚁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警备区后勤部:负责驻厦部队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工作,协调驻厦部队支援地方做好红火蚁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红火蚁疫情的应急控制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等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红火蚁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区级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指挥机构
区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区级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红火蚁疫情的防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区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红火蚁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红火蚁疫情应急控制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疫情确认、报告、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植物检疫机构;
2、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4、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5、从事植物种植及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6、从事植物病虫害研究、教学的单位或个人;
7、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1、疑似疫情的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红火蚁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到现场进行检疫,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的,应在2个小时内报告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报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并于12小时内报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市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立即将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和市指挥部。
2、确认疫情的报告。市植保植检站确认疫情后,应立即报告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在接到市植保植检站的疫情确认报告后,应立即上报省农业厅和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
3、疫情处理的报告。疫情发生后,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将扑杀、封锁、消毒、监测、检疫等疫情处理情况每周向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报告一次,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立即将疫情处理情况上报省农业厅和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必要时,实行每日一报。
4、解除封锁的报告。解除封锁后,当地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及时将疫情处理工作总结、解除封锁时间、解除封锁审查报告等情况报至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市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农业厅和省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5、疫情的汇总和月报。市、区两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应于每月1日前将本市上月红火蚁疫情汇总上报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和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
6、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在上报疫情时,应同时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疫情报告管理
1、专人管理疫情报告。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的档案。
2、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保持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植物疫情。
二、疫情的确认及疫区的划定
(一)疫情的确认
1、现场检疫鉴定。植物检疫机构派出的专家现场检疫认为符合红火蚁疫情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并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2、对于疑似疫情,市植物检疫机构要及时采取标本送省植保植检站进行鉴定。市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积极配合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做好疫情的确认工作。
(二)疫区的划定
红火蚁发生区域经区级农业行政管理部勘测,省农业厅核实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1、发生点、发生区
发生点是指红火蚁发生所在的地点,发生范围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社区范围内。发生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2-5公里范围内区域。
2、疫区
疫区是指红火蚁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3个疫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3-8公里范围内区域。经省农业厅核实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划定为疫区,并公布疫区范围。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隔离缓冲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5公里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疫情信息的公布
市指挥部农业植物办公室要积极协助省人民政府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疫情的公布工作。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疫区区的应急响应
1、确认为疑似红火蚁后,疫区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2、当地人民政府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集植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
3、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
1、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部署各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工作。
4、应疫区区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5、根据疫区区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市级的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区区级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等物质,督促疫区区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疫情发生后,疫区区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设区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本区域未发生红火蚁疫情的区人民政府,应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疫情区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红火蚁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赴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发生区隔离开来,并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被污染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隔离场所。
二、封锁
(一)封锁令的发布。疫情发生所在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二)封锁的实施。
1、当地指挥部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染疫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物品运出疫区。
2、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
3、停止疫区内所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根除
确认为疑似红火蚁疫情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害蚁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对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消毒
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检查站,并根据根除疫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消毒时,应注意环保排放要求。
五、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六、追踪调查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草皮、垃圾废土、建筑余泥、塑料制品、堆肥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七、疫区的撤销
疫区内红火蚁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区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撤销疫区。
八、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红火蚁防治知识,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九、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红火蚁的防治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储备地点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对于红火蚁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疫情处理、疫情监控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保证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技术保障
建立市级重点植物检疫实验室;逐步加强病虫害防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级植物检疫实验室;加强市级植物疫情监测点建设。
第七章 有关说明
一、从事农作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要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红火蚁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要报市农业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