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对外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经济特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0-06 生效日期: 1984-10-0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84司发办字第523号

今年五月,中共中央发出的(84)13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对外开放和特区工作的重要指示,作出了进一步开放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和办好经济特区的重大战略决策,文件要求“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按照小平同志的谈话和这次会议《纪要》的精神,制订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指导检查,保证中央这项重要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此,对加强对外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行政工作必须适应加强对外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经济特区建设的迫切需要。
  中央在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办好经济特区,是开创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新局面,争取时间,较快地克服我国经济、技术和管理落后的状况,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党的十二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一项大政策,并且要求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大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政法队伍的建设,正确调处和审理涉外经济案件,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从各方面保证党的对外开放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在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中,不仅担负着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宣传有关对外开放的政策、法律,运用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法律手段直接为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服务的任务,而且在对外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经济特区的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也担负着繁重的任务,是搞好对外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办好经济特区的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对外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不仅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对外开放政策的正确贯彻,而且还可以在改革管理体制、锻炼培养人才、探索为四化建设服务的经验、沟通对外联系,以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手段等方面,带动和支援内地,促进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建设。同时,还应当看到,现在我们对外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司法行政机关,无论在组织、业务和物质建设等方面,都很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一个努力工作的过程。如不主动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工作赶上去,必将对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整个开发建设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按照中央(84)13号文件的要求,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并把它提高到是不是服从于、服务于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是不是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的高度来认识。各对外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全力以赴地打开这方面的工作局面,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应把它作为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来抓,并尽快做出成绩,以适应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要把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建设的计划列入对外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经济特区的整个开发建设规划,并抓紧做好当前的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为了使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建设同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整个开发建设基本相适应,这些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总体开发建设的需要和改革的精神,研究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建设和物质建设的发展计划,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列入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力争做到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与此同时,这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千方百计地克服各种困难,努力争取各方面的支援,抓紧做好当前迫切需要担负的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主要是:
  第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开展经济内联活动中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包括解答法律询问、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与调解、仲裁、诉讼以及代办身份证明、申请专利等有关法律事务。同时,要积极做好上述各项经济活动中的公证工作以及其它涉外的公证工作,对有些重要的经济、技术引进项目或合同项目,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或国际惯例,须对方提供公证证明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略)
  第三,要针对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特点,做好法制宣传工作。要把对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同对外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起来,把宣传国家宪法、基本法律与宣传地方法规结合起来,把宣传法制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起来。要善于运用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各种有利条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要通过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宣传活动,努力把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建设成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体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窗口”。
  第四,(略)

  三、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扩大和建设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司法行政机构的设置和干部队伍的扩大与建设,要根据各城市、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其发展进度的需要,首先要抓好领导班子和律师、公证工作队伍的配备和建设。所需要的人员编制,特别是新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的人员编制,应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解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新增的司法行政编制时,也应优先照顾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需要。在律师业务收入较多的地方,征得劳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用律师收费来发展事业编制,扩大律师队伍。
  选配到沿海开发城市和经济特区工作的司法行政干部,必须坚决贯彻干部“四化”的标准和中央(84)13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做律师、公证工作的专业干部,除必须具备应有的政治素质、熟悉法律、精通业务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知识和外语水平。

  四、要重视智力开发,加强干部的培训。由于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要求各项专业干部都必须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较宽的知识面,而我们现有干部的知识结构都不能完全适应这种需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干部的培训工作。为此,除司法部已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选择了数十名律师工作干部,委托上海外贸学院进行涉外法律和外语等专业培训外,根据中共(84)13号文件的精神,我部已选择适当地方举办为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培训涉外经济法律人才的培训班,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其办成培养涉外经济法律人才的培训中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采取多种形式,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培训律师、公证工作等专业人才。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选派一些人员到国外考察,进修,和请一些香港或外国的法律专家、学者来内地讲学。
  为了从实践中锻炼培养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并使涉外经济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较早和较晚的地方之间互相取长补短,可采取由涉外经济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较早的地方带动和帮助新开展工作的地方的办法,如由天津带秦皇岛、烟台、青岛;上海带连云港、南通;福建带宁波、温州;广东带北海等。内联地区的涉外经济法律人才的锻炼和涉外法律事务方面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可由有关的沿海开放城市提供帮助。

  五、要搞好各种形式协作。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建立起横向和纵向的协作网。可以进行区域之间协作,也可以上下之间进行协作。这些地区的法律顾问处、公证处遇到一些复杂、重大的法律事务,由于当地缺乏精通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的人才,担负不了任务时,可邀请外地兄弟单位派得力的人员予以支援。还要注意与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可以向经济管理部门聘请顾问,向他们请教一些有关专业方面的问题。协作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临时的。我部拟建立中国经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聘请熟悉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的人才,为涉外经济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六、要加强涉外经济法律服务的信息和图书、资料工作。广东深圳应利用有利条件,建立涉外经济法律服务的信息中心,为沿海开放城市提供有关的信息。其它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沿海开放城市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建立自己的涉外经济法律服务的信息工作。为了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司法部将适时召开沿海港口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各种专业会议,交流情况,推广经验,积极汇编国内外有关经济法规经济合同格式,搜集编印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的案例和法律文书格式,供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参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