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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设重大渔产运销设施申请案计画评审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授渔字第093132161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31321616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0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评审渔民(业)团体及渔产品批发市场等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投资兴设重大渔产运销设施申请案,以因应产销环境变化及渔产运销之需要,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重大渔产运销设施,其内容包括渔产品批发市场、鱼货直销中心及渔民(业)团体办理共同运销所必需之集货场、(低温)物流中心、冷冻(藏)库等储运设备之规划、设置与兴(扩、迁)建。

三、本要点所称之计画案,系指申请人向本会申请补助金额新台币二千万元以上,且属前点设施内容范围内之投资计画。

四、本会为公正、公平办理计画案之审查评定,得设「重大渔产运销设施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办理下列工作:

(一)计画案之规划、兴建及增(修、扩、迁)建事项评审。

(二)本会其它交办有关项目计画评审。

五、委员会置委员九人,任期二年,由本会渔业署署长为委员兼召集人,另聘委员八人,由本会就下列单位人员聘(派)兼之。

(一)物流(低温)或冷冻(藏)专家或学者一人。

(二)营造景观工程专家或学者一人。

(三)渔业经济专家或学者一人。

(四)市场分析行销专家或学者一人。

(五)食品安全卫生专家或学者一人。

(六)渔民团体及渔产品批发市场具经营实务三人。

六、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及工作人员若干人,由本会渔业署相关业务单位人员兼任之。

七、计画案应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提出后,并经所属直辖市、县(市)政府初评并拟具处理意见后,再函报本会渔业署汇整以凭召开委员会评审,开会时以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前项会议于必要时,得于召开委员会前,邀请委员赴现场先行了解实况。申请人并应于委员会议时提出演示文稿,供为评审参考。

八、委员会参考下列指针为评审依据:

(一)经营组织(含经营理念、专业人力)。

(二)立地条件(含交通网络、土地取得与投资方式及土地面积)。

(三)相关软硬件配置与投资情形。

(四)经营计画(含经营之业务项目及各品项集中、均衡、分散之作业流程与效率评估及三年营运之成本效益分析与竞争优势比较)。

(五)业务及邻近范围内同异业间分布与竞争情形。

(六)客源、货源与下游通路之规划。

九、委员会委员需针对每一份计画申请书填写一份评估审查意见表。

十、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本会外聘委员得支给出席费,并衡酌实际状况,依规定支给必要之往返交通费,所需经费由本会渔业署在年度预算中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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