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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太保(1996)第92号文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9 生效日期: 1996-12-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6]64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被保险人未能履行条款规定义务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 十三条第一款和第 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标的如果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从你公司反映的情况看,投保方(即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履行维护保险财产安全和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后告知保险方的义务,因此,你公司可依法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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