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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28 生效日期: 1992-12-28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乡镇干部要逐步从优秀农民中选拔聘用的指示精神,各地乡镇机关从农民中补充干部,逐步实行了聘用制。一九八七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后,乡镇干部聘用制不断发展。实践证明,实行乡镇干部聘用制,适应了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乡镇干部的管理注入了生机与活力,符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广大聘用干部经过实践锻炼,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在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农村商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度,根据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和十四大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改革方向,继续实行乡镇干部聘用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乡镇干部实行聘用制重要意义的认识,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因地制宜地继续做好乡镇干部聘用制工作,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二、乡镇机关要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重点要放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人员素质上。乡镇机关招聘干部,要在行政编制定员和年度增干计划内,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编制年度招聘工作计划,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招聘乡镇干部,必须坚持公开考试、全面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要把具有农村实际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才作为招聘对象。由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内容除必要的文化知识外,应侧重于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拟聘岗位的专业基础知识等。对考试合格者要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聘用干部的培训,把聘用干部的培训纳入整个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并针对乡镇机关工作和聘用干部的特点,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作出具体安排。培训要紧密联系农村经济发展、基层政权建设的实际,学以致用,提高培训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培训时间,原则上每个聘期不得少于两个月。要开展岗前培训、在职轮训、短期脱产进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鼓励和支持聘用干部业余自学。

  五、各地要在原有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岗位责任制或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一般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聘期考核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核中,要对聘用干部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考核结果要分出档次,要把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干部晋升、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对特别优秀的要大胆提拔使用。
  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六、乡镇聘用干部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实际困难,可以在本乡镇进行岗位轮换,也可以在本县乡镇之间交流,还可以选调到县以上国家机关任职。实行交流的聘用干部,需要改办聘用手续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原聘期可连续计算。选调到县以上国家机关任职的,要严格按照组通字(1991)27号、组通字(1992)4号、人调发(1992)1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后方可调动。

  七、能进能出、能“官”能民,是乡镇干部聘用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为了保持乡镇聘用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实行解聘、辞聘等办法,保持乡镇聘用干部队伍的出口畅通。
  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聘用条件,认真检查履地聘用合同的情况。对在聘用合同的情况。对在聘用期间不履行合同、年度考不称职、不适合在乡镇机关工作,应及时予以解聘;经聘期考核被评定为不胜任工作或工作平庸的,不予续聘;聘用干部本人要求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解聘、辞聘都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具体办法。

  八、乡镇聘用干部是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在受聘期间,应享受同级国家固定干部的政治待遇。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帮助聘用干部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聘用干部在受聘期间,本人系农业户口的,可以免除义务工;有条件的地方,在口粮、食油等方面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九、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聘用制的特点,逐步建立和实行乡镇聘用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除聘用干部的后顾之忧。乡镇聘用干部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由县、乡财政和本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乡镇聘用干部,不再享受养老保险条件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乡镇聘用干部,不再享受劳人干(198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待遇。

  十、乡镇干部实行聘用制,关系到基层政权的建设和巩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聘用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要根据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和十四大的精神,协调好条块关系,保证政策统一,进一步巩固改革的成果,使乡镇干部聘用制度健康发展。

  十一、乡镇非国家固定干部身份的选任制干部,按照劳人干(1987)4号文件,并参照本意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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