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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鄂银非银(1996)40号文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9 生效日期: 1996-09-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6]46号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非银行处:
  你行鄂银非银[1996]40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称《通知》)的规定,彩票是指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填写、选择、购买并按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按此规定并根据你行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神农架林区电影公司发行的“有图形、有号码、有分组编号和文字说明,并有活动规则”的所谓幸运卡已具有彩票的特征,应认定为是彩票。因此,神农架林区电影公司在发行“幸运卡”时,应按《通知》的规定报批,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发行彩票;凡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发行变相彩票的,以及违反批准的规模和办法发行彩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电(1994)21号文的规定,对未经国务院批准发行彩票的,一律限期纠正;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主管彩票的机关,要会同民政部、国家体委和国家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把彩票市场的管理工作做好。因此,你行依上述规定,对神农架林区电影公司未经主管彩票机关至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发行彩票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正确的,对其处理决定及措施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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