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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6 生效日期: 2006-01-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税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进[2006]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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