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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委托的香港律师不宜为未在香港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企业办理证明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17 生效日期: 1986-12-17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新华社香港分社协调部:   我公证工作代表团访港期间,胡百熙律师曾询问,我所委托的香港律师能否为在我国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办理所需要的有关证明。经研究认为,凡在香港以外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企业,对其法人资格、资信、纳税情况等,应由其所在国或地区的公证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必要时还需要办理领事认证。因此,我所委托的香港律师不宜办理上述证明。
   以上意见,请转告胡百熙等二十六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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