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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银银[1996]31号文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04 生效日期: 1996-09-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6]43号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你行新银银[1996]31号文收悉。现就文中请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司法机关能否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的问题,银发[1996] 148号文已有明确的规定,请你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对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讲明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的上述存款不能冻结、划拨的原因,晓以利害;(二)积极配合法院办案,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依法自觉履行有关义务。
  二、关于进一步解决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的问题,总行正在与最高法院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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