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7)司发外字第038号
一、接待自费外宾的费用采取拨给各地包干使用的办法。外宾住宿费按各地住房标准、城市间交通费按实际票价核拨。外宾伙食、市内交通、专业活动、参观游览等费用根据拨款标准拨给。计财司根据接待计划,在外宾到达之前将款拨给各地。各地应加强管理,各项费用可调剂使用。
二、全陪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地陪住宿费与外宾费用一并拨给各地,不再向司法部报销。
三、接待自费外宾的开支参照财政部《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执行。在接待工作中,既区别于公费招待团、保证接待质量,又要厉行节约。不得讲排场,铺张浪费,也不得为了结余费用降低标准。如遇调价,应及时将情况报部计财司。
附:
接待自费外宾拨款标准
单位:元
项 目 标 准 说 明
外宾住宿费 按各地住房标准计算
城市交通费 按实际票价计算
外宾伙食费 25-30 每人每天另加四分之一饮料费
宴请费 25一30 每人另加三分之一酒水
市内交通费 140-220 每天按中型轿车计算
专业活动费 15 按外宾人数和专业次数计算
参观游览资 10 按外宾人数计算
其 它 根据接待计划,按项目核拨
备控:1.远离市区的活动增拨超公里费、超小时费。
2.费用较高的活动,另拨款。
3.全陪、地陪住宿费列入其它项目投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