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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4 生效日期: 2006-01-04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6]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中石化九江分公司: 
  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居民生活的重要燃料。近段时间以来,我省液化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为稳定液化气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液化气市场价格的供求变化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从严从紧控制流通环节差价率。当液化气价格涨幅较大时,要及时介入并依法进行临时价格干预。各地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时,要兼顾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做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确保采取干预措施切实可行,取得成效。同时做好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三、液化气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严格按照与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出厂价格。出厂价格如超过比价关系,即日起立即下调,主动对照国家政策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报我委。 
  四、液化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串通、联盟哄抬价格、谋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价格行为的发生。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液化气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防止中间环节层层转手加价,切实降低市场销售价格。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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