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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 2005-12-31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5]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航行意识,全面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决打击"三无"渡船和渡船超载、混载等重大违章活动,切实消除影响渡运安全的各种隐患,防止群死群伤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三、工作要求 
  此次整治规范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具体实施,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进行。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交通、安监、公安、农业、水利、宣传、旅游等相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互相配合,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和验收标准,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四、整治对象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及未经批准的非法渡口和习惯停靠点; 
  (二)所有从事客运的客渡船和运输汽车、货物的车渡船、货渡船; 
  (三)农用船舶、渔船和其它水上浮动设施。 
  五、整治内容 
  (一)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落实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制度; 
  (二)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三)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四)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因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五)经过整顿,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整治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渡口渡船整治规范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志凌(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万森(市交通局副局长) 
 
 
申根成(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由市交通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 
  办公室主任:张晋生 
  联络员:顾骅 
  电话:0351-7230526 
  传真:0351-7230137 
  七、实施步骤 
  从2005年12月起至2007年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督查摸底阶段(2005年12月)。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渡口渡船整治规范的重大意义,扩大影响,营造声势。同时,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上安全管理督查摸底,内容如下: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太原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 
  2、运城市临猗县"9.23"事故后,针对辖区水上安全事故隐患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治理情况; 
  3、市、县、乡、村四级水上安全目标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水上安全责任书是否签订,水上安全工作是否纳入考核,市、县分管领导工作是否到位,有船舶乡(镇)人民政府是否配备船舶管理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4、各级政府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水上救助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急保障能力综合考评; 
  5、水上安全监管队伍现有机构、人员、经费、装备情况及发展建设目标; 
  6、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7、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山西省低质量船舶附加检验计划》情况; 
  8、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措施和近期工作安排等。 
  督查工作由市整治领导组牵头组织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督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督查摸底基础上,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整改规范工作,确保措施到位、工作落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所有渡口渡船从业人员进行评估考核,逐船、逐人、逐个渡口进行整改规范,集中整治。各县(市、区)于每月初将上月整改情况报市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三)整改验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8月30日)。市整治领导组对各县(市、区)第一、二阶段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统一在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3个月后再次组织验收。确保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90%以上要求。 
  八、管理措施 
(一)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渡运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特别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更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和监管工作,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管理。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设置或者撤消渡口必须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报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渡口码头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要把好渡船的设计、建造、检验、登记关,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适任证上岗。 
(三)切实加大渡运安全投入。各地要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抓紧研制、优选和推荐一批安全性能高、经济实用的船型,指导渡船改造。要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在条件具备时,积极采取撤渡建桥等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四)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定期进行渡运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该停运的坚决停运,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重点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超载和冒险航行,确保渡运安全。要加强对水库、公园等风景旅游区游船的安全管理,在旅客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和节假日客流高峰期间,海事管理机构要派驻人员加强现场巡查和巡航。 
(五)尽快完善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渡口实际,制订渡口渡船事故处置应急预案,风景旅游区管理单位要制订游船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体系中,加强日常训练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六)加大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渡口渡船管理人员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做到不违章操作、不冒险开航、不违规超载,确保渡运安全。 
 
 
市交通局 
市安监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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