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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5]3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汇算清缴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切实把汇算清缴抓紧、抓好、抓扎实。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份或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要求在年度终了后四月三十日之前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为了减轻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申报集中的压力,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四月三十日之前分批、分阶段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具体时间要求。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申报并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反映在年度申报表内。纳税调整是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其他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计税工资、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等;企业债务重组、捐赠、股权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等八大准备金以及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差额等应作纳税调整的事项。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和擅自自行减免税。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月份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纳税申报;十二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预缴纳税申报,应在次年度的一月十五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合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的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减免税、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财产损失自行申报扣除等须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把纳税宣传寓于管理之中。应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新出台的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督促纳税人做好所得税纳税调整工作,按期如实进行年度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选派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税收管理员,对税源大户、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重点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把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工作,完成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之前。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并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年度纳税申报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主动为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提供线索和情况,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进行重点检查。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要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在次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原则上不对上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因此,取消过去纳税人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查表"和税务机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表"。 

    第十七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在每年六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文件与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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