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地税函[2005]257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使用辽宁省通信业银行代收话费专用发票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3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使用辽宁省通信业银行代收话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2.辽宁省通信业银行代收话费专用发票[票样](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使用辽宁省通信业银行代收话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32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根据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开展电信业务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电信业务通过银行收取话费时使用《辽宁省通信业银行代收话费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使用《辽宁省通信业银行代收话费专用发票》。
二、《辽宁省通信业银行代收话费专用发票》,适用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电信业务通过银行收取费用时使用。
三、《辽宁省通信业银行代收话费专用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辽宁省通信业银行代收话费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403XX。
五、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辽宁省通信业银行代收话费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汇总报送等发票管理工作,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附件:辽宁省通信业银行代收话费专用发票票样(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