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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依法收贷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7 生效日期: 1996-01-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6]4号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你室《关于银行从企业存款帐户中扣收逾期贷款是否违反金融法规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借款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因此,银行依借款合同的约定收回逾期贷款的行为,是符合金融法规规定的,是合法的。

  二、关于什么是“以贷还贷”,以及“以贷还贷”是否违法的问题,在一九九三年前的金融法规和规章中均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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