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 2005-12-29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结算参与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计划'(以下简称'莞深收益计划')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根据《关于为'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莞深收益计划'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莞深收益计划'的登记和交易沿用深圳证券账户,包括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二、'莞深收益计划'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的操作方式参照可转换公司债业务办理。 
  三、'莞深收益计划'的份额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的证券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四、'莞深收益计划'的交收采用T+1非担保全额逐笔方式,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每一交收日(T+1日),本公司按照转让合同签订时间顺序,逐笔检查转让方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莞深收益计划'份额以及受让方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份额和资金均足额的,本公司完成份额和资金的交收;其中一方份额或资金不足额的,视为交收失败,本公司不办理相关份额和资金的交收。 
  五、各结算参与人应在T+1日上午11:00前将足额应付资金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避免由于资金不足而导致交收失败。 
  六、本公司对'莞深收益计划'的转让向转让双方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费,结算费为清算金额的0.015‰。 
  七、'莞深收益计划'的兑付兑息事宜参照企业债兑付兑息业务办理。 
  八、本通知未做规定的,参照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九、上述相关事项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