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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离休和调动工作以后补贴费处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1-27 生效日期: 1982-12-01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最近,一些省、市来函询问,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病休、离休和调动工作以后,其补贴费如何处理,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经研究,现作如下规定:   一、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以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
  二、特级教师调到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教师进修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为中小学服务的各级教学研究机构的,其补贴费照发;调到上述以外单位的,从调离中小学之月起不再发给补贴费。
   以上规定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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