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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函[2001]138号

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拟被处罚单位:名 称: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东城区青年湖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马之庚
  违法事实:在重庆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立即撤销擅自设立的西南代办处(在重庆的营业机构),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该机构不得发生新业务。原有业务限2001年6月30日前清理完毕。届时未到期的存贷款业务,一律转由你公司直接承接。

  二、对你公司提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三、你公司应对擅自设立西南代办处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函告我行。
  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公司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递交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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