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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04号提案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299号
你们提出的《加快建立区域性小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区域性小银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的问题。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和信贷政策已经基本能够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除了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十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外,各类区域性小金融机构也遍布城乡。截至2000年末,全国共设立了99家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达到7097亿元,贷款余额3465亿元,机构4217个,人员超过10万人;城市信用社1684家,总资产1466亿元,贷款余额887亿元。这些区域性的小金融机构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部分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的困难,主要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造成的。事实上,无论是全国性的大银行还是区域性的小银行,在进行贷款决策时首先考虑的都是信贷风险,如果企业信誉不高、抵押担保不足,银行贷款时都会谨慎从事。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的经营、支付危机,也主要是由于这些金融机构忽视了风险控制。因此,通过增设区域性小银行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可能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当然,在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投入问题上,银行部门将继续探索和实施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管理办法,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积极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予以支持。
  二、关于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开展私人资本为主的小银行试点问题。我们认为,我国目前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于中小银行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一方面,对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我国早就实行了开放政策。只要在经营业绩等方面符合有关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即可以用自有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个人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虽然有所限制,但渠道仍然是畅通的。城市商业银行大多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原来城市信用社中有不少是个人股,经重组后即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此外个人可以购买已经上市的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股票,成为商业银行的股东。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作为商业银行的发起人资格及其入股金额与比例也没有法规上的限制。事实上中国民生银行的法人股中就有将近80%属于民营企业投资。
  感谢你们对我国金融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司 010-6619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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