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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99号建议答复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298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廖长光等18位代表提出的关于非公有经济享受“国民待遇”的建议收悉,现将我行意见函告如下:   一、改革开放以来,非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据国家统计局推算,非国有经济在CDP中的比例已从1980年的40%左右上升到目前的60%左右。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表明,非国有经济从金融机构实际得到的贷款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的比例已从1996年的39%左右上升到1999年末的46%左右。在一些非国有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省,这一比例超过60%。总体而言,非国有经济实际获得的金融机构贷款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基本匹配的。
  二、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中央银行在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国有经济贷款投入的同时,还敦促金融机构加强对非国有经济的服务,使非国有企业在票据贴现、结算、资金汇划等方面能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服务。
  三、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对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在再贷款、再贴现和发行金融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对目前暂时处于支付困难,但资能抵债的中小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也将予以一定的再贷款支持。二是对中小企业贷款可按照实际情况,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政策,使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根据风险大小、成本高低和借款企业的具体情况,按一定的浮动幅度执行不同的贷款利率,为中小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保证。三是大力鼓励各类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尤其是增加对经营好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四是要求各类中小金融机构,端正经营思想,明确为个体、私营企业服务,积极创造适合中小企业、居民个人需求,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新的业务品种,进一步改善服务,简化手续,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以上,供参考?
  联系单位及电话: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二司 6619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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