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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893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 2001-04-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215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893号提案收悉。现将我行对有关设立环保信托投资公司问题的答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01年1月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目前正在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整顿期间,暂不受理新设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
  三、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今后信托投资公司只能办成真正从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用负债资金进行贷款、投资。规范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已不再具有以往的融资、投资功能。
  因此,通过设立环保信托投资公司,参与社会融资和资金市场的运作,并以此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设想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不一致,但国家和社会企事业单位可以将专项用于环保产业发展的资金交由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联系单位及电话: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司6619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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