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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口液化石油气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4 生效日期: 2005-12-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5]236号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广州华凯石油燃气有限公司、珠海碧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德士海洋燃气能源有限公司、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 
  为确保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价格法》和《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5年12月23日起,对我省6大企业经营进口液化石油气的批发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的批发价格以12月23日为基准,若需提高,应在提价前按本文附表的内容要求向我局申报,同时抄报当地物价局。 
  二、对有关企业所申报的价格,我局将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告知有关企业。 
  三、经我局批准的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为最高价格,允许下浮。擅自突破最高价格者,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请上述企业将12月23日实际执行的批发价格,以及本企业的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和本企业详细地址于12月26日前电传我局备查。 
  省物价局联系人及电话:商品价格管理处 钟小强,电话:83344541 手机:13728062222 传真:83134175; 市场监管处陈泰桦,电话:83134103手机:13527866663,传真:83134195。 
  附件:广东省液化石油气批发价格申报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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