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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3 生效日期: 2005-12-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1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发生多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给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较大冲击。为加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家禽养殖、加工业的损失,维护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强制免疫和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和禽只扑杀补助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中央财政负担80%(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省级财政负担1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补偿办法与补助标准按照《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陕财办农[2004]9号)执行。各地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与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免项目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具体减免办法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为维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正常运转,保护其基本生产能力,各金融机构要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重点家禽养殖户、重点加工企业名单由市农业局推荐、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贴息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90%,其他县贴息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企业可持银行贷款凭证,经省农业厅审核、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支付贴息资金。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五、加强疫苗储备和管理 
  免疫疫苗是防控禽流感的重要物资。在防疫紧急时期内,疫苗实行国家统一调拨,确保重点。建立省、市两级疫苗储备制度,省级储备不少于100万羽,每个设区市储备不少于20万羽.经费由省、市财政分别承担。加强疫苗储备管理,定期进行更新,确保疫苗质量。组织开展市场整顿,加大对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种禽和地方家禽品种资源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国家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在扩群、进口隔离检疫和完善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市、县政府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在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周围积极发展笼养和栏养禽类,逐步取缔散养模式。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种畜禽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种禽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依法保护农民利益。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要根据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要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非疫区健康家禽及其产品流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不得非法设卡,更不得阻断正常交通。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既要加强防控措施,又要保证货畅其流。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 
  受损企业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生产生活,组织他们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压缩生产或停工停产的,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农业、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九、积极推进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 
  要促进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在家禽主产区,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养殖大户和规模养殖场,实行统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国家对重点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加快实施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提高重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能力,促进家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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