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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3 生效日期: 2005-12-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5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测绘局《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保障边界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为加强对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建立由省民政厅牵头,省科技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测绘局等部门参加的吉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制定界线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及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省民政厅: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及时通报界线管理工作有关情况。 
  省科技厅:负责对勘界成果及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省民委:负责做好界线附近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 
  省公安厅:负责及时查处和坚决打击利用界线纠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监察厅:负责对执行界线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省财政厅:协调、督促各市(州)、县(市、区)把界线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开展界线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界线附近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 
  省测绘局:负责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处理边界地区发生的各类纠纷 
  各地要加强对界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的协调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界线纠纷事件。发生纠纷时,要按《通知》要求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掌握各类纠纷苗头,及时解决,消除纠纷隐患。同时,要在界线附近地区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体系,通过组建治安联防队伍、召开治安联防工作会议、案件通报协查和联合打击跨界犯罪、收缴非法枪支等方式,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 
  三、切实解决经费问题,保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按照《通知》中提出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预算"的要求,把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要把行政区域界线检查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消除产生纠纷的隐患 
  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检查工作是做好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要将界线检查工作作为日常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切实抓好组织落实,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防止纠纷发生,消除产生纠纷的隐患。在此基础上,按照毗邻双方政府签订的边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毗邻双方界线管理部门要按时进行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 
  五、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环境 
  边界群众是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主体,只有边界群众遵守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达到边界地区长治久安。因此,在边界管理工作中,对边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一是每年的春耕季节,要在边界村屯显要位置张贴宣传标语,并利用村广播、宣传栏、村民小组会议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增强村民爱护界桩及遵守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意识,守法经营。二是要进一步明确边界走向及管理要求,要以村为单位,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村屯周边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带状图,悬挂在村委会办公室,以明确周边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依法管理边界线的有关要求。三是要加大对偷盗界桩者的打击力度,对偷盗界桩者要严加追查,并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惩处,以震慑偷盗界桩行为的发生,对举报偷盗界桩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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