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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禁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促销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3-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140号
赤峰市政协:
  你市政协信息联络处《基层政协委员建议严禁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促销》(赤峰政协信息第60期),已由全国政协信息资料中心以(2000)信息第198号转我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促销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上述损害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使之深入人心,防止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感谢基层政协委员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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