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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2-24 生效日期: 1984-02-24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经费计划管理的范围
  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资金,指上年度结转数,本年度中央财政拨款数和地方财政安排数。预算外资金,指借出的扶持生产资金在本年度计划回收数、上年结存数和其他收入等。
  经费计划支出共分五项:(1)扶持生产资金;(2)安置费;(3)就业训练费;(4)业务费;(5)其他费用。五项开支范围和使用原则要严格按照《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经费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的编制,要贯彻“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在计划安排上,要促进集体经济和就业训练事业的发展,从实际出发,采取各种措施动员挖潜,落实安置工作和就业训练计划所需的财力。
  (二)预算内外的各项资金,要统筹安排,充分调动各级经费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促进集体经济的联合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
  (三)各级经费管理部门在编制经费计划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本着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提出使用经费的计划措施。在下达经费指标时,要同时提出使用经费的效益指标。
  (四)在计划安排上,要保证专款专用,真正把这笔经费用到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和就业训练上,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  :经费计划编制的依据
  在提经费建议指标,下达拨款指标和编制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时,要根据就业和就业训练的需要以及财力的可能,考虑以下因素:
  1.预算年度内本地区计划安置就业的人数和计划培训的人数;
  2.当年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费数;
  3.上年经费结存情况和预算年度内计划回收的扶持生产资金;
  4.上年经费的使用效益,预计预算年度的发展变化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


    第四条  :经费计划编制的程序
  (一)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在每年四季度根据就业和培训的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下年度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建议指标数。
  (二)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安排的预算拨款指标,(经费包给市、县的地区,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安排数,下同)结合各地、市、县的具体情况在预算年度的第一季度内逐级下达预算控制指标,同时提出使用经费时必须达到的安置人数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指标。
  (三)地、市、县劳动部门根据省、市、自治区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级编制、汇总,上报年度经费计划,作为指导和考核工作的依据。
  各地在编报经费计划时,要附有文字说明包括:1.经费的主要投放方向、扶持项目及其使用效果;2.主要的就业训练项目和措施;3.上年度经费计划的执行情况、经验和问题以及改进经费计划管理的意见等。


    第五条  :经费计划报送的时间
  省、市、自治区汇总编制的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应在当年四月份报送劳动人事部,抄报财政部(经费计划报表格式附后)。对上报的经费计划原则上不履行逐级批准手续,对明显不当的计划指标,要提出意见,并通知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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