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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沽源县开垦草原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5 生效日期: 2006-08-15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06]2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06年2月28日,人民日报刊登题为《非法开垦原始草原 京津生态屏障受损》的文章,反映河北省沽源县发生两起开垦草原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引起了媒体高度关注和社会强烈反响。为切实加强草原保护,在河北省草原监理机构先期调查的基础上,我部派出联合调查组对此案件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河北省沽源县确实存在开垦草原的问题。为此,我部根据《草原法》规定,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发函商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严肃查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做出了认真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2004年12月,北京金运淀粉糖有限公司人代表王希波向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温铁炉村村委会承包2000亩人工草场,承包年限为30年。2005年5月,王希波通过平定堡镇政府向县畜牧水产局提出对承包的草场进行人工改良的申请,县畜牧水产局批复同意改良其中的1500亩草场,用于种植多年生牧草。而王希波未按批复要求,于2005年5月借改良草场之名,对其承包的草原进行开垦,种植胡麻、纤用亚麻、菜籽等经济作物,共计开垦草原1650亩,对当地草原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
  案件二:2004年5月,沽源县平定堡镇温铁炉村村民郭振林以租赁国有土地的形式获得富成河牧场6000余亩草原50年使用权。2005年4月,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为解决该县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问题,违反《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有关规定,向县政府申请在富成河牧场区域内开垦1500亩“未利用地”(在沽源县1997一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该宗地为牧草地)。沽源县政府及县畜牧水产局未核实清楚有关情况,即同意了沽源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在获得县政府批准后,经与郭振林协商,于2005年5月以占补平衡名义开垦草原1500亩,种植了胡麻、莜麦、菜籽等农作物。郭振林随之也实施了开垦行为。共计实际开垦草原面积多达2758亩。
  二、处理情况
  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我部根据《草原法》规定,提出对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合法性进行核实,完善富成河牧场与郭振林之间的承包手续,加强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登记、发证、管理工作,限期恢复草原植被以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处理意见,并发函商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严肃查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函后高度重视,宋恩华副省长做了专门批示,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张家口市农工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就我部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沽源县县委、县政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认定,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一,对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所开垦的草原及其他开垦的草原恢复草原植被。根据沽源县政府《关于<恢复县食品公司富成河牧场、平定堡镇温铁炉村已开垦草原植被的恢复方案(代作业设计)> 的批复》,共恢复草原4583亩。目前草原植被恢复工作全部完成,成苗情况良好。
  第二,对富成河牧场与温铁炉村的边界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界定,明确了该牧场的四至界限;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换为《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责成富成河牧场与郭振林重新签订草原承包合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郭振林处以罚款12万元,追缴草原植被恢复储备金56610元,用于草原植被恢复。
  第三,解除王希波的草场承包合同,并对其处以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追缴其承包费84150元、草场植被恢复储备金54000元。
  第四,对造成违法开垦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对沽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曲广袆和直接责任人刘永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沽源县畜牧水产局局长李秀荃、副局长倪尚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崔向勇、副局长曲广袆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沽源县畜牧水产局草原站站长郭建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对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规范,纠正主体不符、四至界限不明等问题,加强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
  草原是我国国土的主体和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草原法》明确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同时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从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草原地位的重要性和草原保护建设工作的紧迫性,深刻总结这两起开垦草原案件的经验教训,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切实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建设,维护好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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