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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工业项目认定要求(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1 生效日期: 2005-12-21
发布部门: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穗经贸[2005]156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发)局: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05]75号)关于"市经贸委要尽快制定市级重点工业项目认定标准和办法,以加快用地审批程序"的要求,为使我市重点工业项目用地能尽快得到落实,我委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市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科技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州市重点工业项目认定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 
  现将《要求》印给你们,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按照《要求》规定,提出工业项目用地申请上报我委,由我委对上报项目进行研究、筛选、确认。被确认为市的重点工业项目,将在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方面通过"绿色通道"办理。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重点工业项目认定要求(试行)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05]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未来工业发展需要,以及我市工业用地的实际情况,为有序、规范解决我市重点工业项目急需用地的问题,特制定《广州市重点工业项目认定要求(试行)》。 
  一、重点工业项目需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15号)要求; 
  (二)投资强度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要求; 
  (三)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符合环保要求; 
  (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重点工业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用地意向书(说明签订意向书的主体);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同时录入软盘,一式三份报送市经贸委。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由区、县级市经贸(发)局会同同级国土、环保部门根据重点工业项目需具备的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经贸委。 
  (二)市经贸委对各区、县级市经贸(发)局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筛选、确认。被确认为市的重点工业项目,将获得在办理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方面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的支持。 
  附件:广州市重点工业项目申报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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