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湘劳人干(1985)210号关于贯彻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认真解决民警改干遗留问题》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意见,即凡已按规定政策精神进行过整顿的,不符合转干或录用为干部条件的“五警”,属于调整工作的对象,不能视为武警改干的遗留问题。
此复
附: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劳动人事部[1985]公发42号
《关于认真解决民警改干遗留问题》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1985)公发42号《关于认真解决民警改干问题遗留问题》的文件下达后,我们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报告如下:
一九八一年底,我省根据司法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等部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和一九八0年三月分别下发的对户籍、刑事、治安、司法、交通警改干的文件精神,已完成了上述人员的改干工作。据统计,全省批准三千八百五十一人改为国家干部,对极少数不符合转干条件的也进行了妥善调整,随后,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又将一九八0年元月以后从事“五警”工作的人员列为了吸收录用干部对象,并对一九七九年底以前未转干的“五警”人员进行复查,使他们和全省“以工代干”人员一道,参加了文件考试和德、才等方面的考核,对合格者及时办理了转干或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的手续。现在还有少数“五警”人员未转干或未被录用为干部的,其主要原因是文化考试和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转干或录用为干部的条件,属于调整工作岗位的对象,因此,不能视为“遗留问题”。如果解决他们的干籍,就要严重影响到我省其它行业、部门因文化考试和考核不合格而未转干的人员(近六万人),人为地造成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我们认为,我省不存在民警改干遗留问题,不需要再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