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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3 生效日期: 2005-12-13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5]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条   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会同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审计监督的主要事项: 
  (一)建设程序、招投标活动; 
  (二)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三)概算、预算;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五)投资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具体模式包括工程概算审计、全程跟踪审计、'驻场'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等。 

    第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库。可以组织、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但合同中应明确参审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并对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组织和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费用列入被审计项目的业务支出;市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审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可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三)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四)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2、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3、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4、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二)对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 
  2、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 
  3、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4、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投标时预算报价。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建设成本的归集; 
  2、待摊投资的核算; 
  3、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 
  4、必要时可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中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在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市审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八条   项目经过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批复,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作为财政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市审计部门可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市审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 
  上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以及本市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公益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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