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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07 生效日期: 1986-03-07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劳动局:
你局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七日黑劳险字【86】5号函收到,现答复如下:
  我部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第三条规定:“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因此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现已经退休的老工人,按《通知》第三条规定改变退休待遇时,可以不受十年、二十年工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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