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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3 生效日期: 2005-12-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市发〔2005〕297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乃至我省周边地带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5]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6]547号)精神,为维护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切实做好我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防控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当作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立足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二、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和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市场监管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要设立相应的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内外联络工作。要建立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沟通信息,分析形势,并确保通讯联系畅通,及时接收、上报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的信息,不得延误,不得瞒报。对市场出现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或其它倾向性问题,各地要果断处置,做到情况报告不过夜,特别严重问题要做到边处置边报告,同时要加强与卫生、农业、质监、科技、海关、工商等部门通力协作,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做好防控工作。 
  三、 加大监管力度,维护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一)要加大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适时组织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加大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护口罩、一次性防护服、注射器等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借预防"禽流感"之名,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伪劣产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销售假劣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严惩制假、制劣企业。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强化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监管。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中药饮片的监督抽验工作,坚决查处和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药监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坚持每日市场巡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三定"责任制。今年12月份,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三棵树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要组织开展对疫苗品种的专项检查工作。对部分计划免疫疫苗品种的生产、销售、储运、使用等环节,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防性疫苗的用药安全。 
  (五)要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积极引导公众合理用药,防止药品滥用。特别是对大面积接种流感疫苗和使用药物可能造成的群体性不良反应,以及有关药源性事故,要保持高度警惕,最大限度减少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危害。 
  (六)做好广告监督监测工作。特别是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内容的、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宣传增强免疫功能的,要加强监督,严禁擅自增加与防治高致性禽流感相关的内容。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行为,对各种媒体进行重点监测和检查,发现与防治高致性禽流感有关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要及时移送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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