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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渝北区冉家坝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5 生效日期: 2006-04-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6]71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渝北区冉家坝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的请示》(渝规文〔2006〕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渝北区冉家坝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中止执行重府函〔1996〕121号文件,对2003年市政府批准的《大石坝BEG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B4-B8、B11、B14、B15、B20、B24-B30、E4-E7、E13-E16、E18-E20、E23地块和2004年市政府批准的《观音桥C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C1、C2、C3地块的有关规划控制指标按本规划执行。 
  二、渝北区冉家坝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用地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北起新南路,南至红石路,西邻大石坝B标准分区公园绿地,东至松牌路。用地范围即大石坝C、F标准分区全部用地、大石坝B、E、I标准分区和观音桥C标准分区部分用地。同意其规划功能以居住为主,以行政办公和商业配套设施为辅。 
  三、同意该规划确定的总用地面积710.00公顷(城市建设用地),其中居住用地308.89公顷、公共设施用地115.35公顷、道路广场用地166.00公顷、对外交通用地30.56公顷、市政公用设施用地2.86公顷、绿地73.25公顷、特殊用地13.09公顷;规划区总人口10万人。 
  四、在下一阶段工作中,要根据该规划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深化设计方案,强化城市功能,有效配置城市空间资源;结合主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和用地周边城市道路现状,进一步完善交通组织,注意规划内部交通与外部交通之间的衔接,步行系统设置要以人为本,实行人车分流;保证公共设施、道路、市政设施、绿化用地,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落实电力、电信、给排水、燃气管线走廊;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加强对盘溪河流域的保护,规划区内"三废"必须组织达标排放。把该标准分区建设成为以居住为主,以行政办公和商业配套设施为辅的新城区。 
  五、严格执行本批复。请你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规划控制和管理,保证各项规划要求得到落实。若需变动,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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