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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3-30 生效日期: 1991-03-30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1991年3月30日 第10号令发布、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三章 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四章 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2条 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本规范规定的原因,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 的环境。 专用性强并有专用规程规定的,或在本规范的区域划分及采取措施中难以满足要求的特殊情况,
  如电解生产装置中电解槽母线及跳槽开关等,建议以后另订专用规程. 对于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如车、船、飞机、海上油井平台等均为特殊条件的环境,故危险区域的划分、范围等不可能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蓄电池室目前可按原水电部有关蓄电池运行规程执行。由于新型蓄电池的出现,对不产生氢气或有消氢防爆装置的蓄电池,可按制造厂要求执行。 对于制造爆炸性物质过程中的化学过程,如与本章范围二致的,可以按本规范执行。
  在执行本规范时,还应执行国家和部颁发的专业标推和规范的有关规定。但本规范中某些规定,严于或满足其它国标最低要求的,视为“有矛盾”。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2.1.1条 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
  本规范规定:闪点在45℃及以下的为易燃液体,闪点在45℃以上的为可燃液体。
  第2.1.3条 在防止产生气体、蒸气爆炸的条件的措施中,在采取电气预防以前首先提出了诸如工艺流程及布置等措施,即称之为“第一次预防措施”。
  第2,2,1条 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0区、1区、2区,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规定。
  除了封闭的空间,如密闭的容器、贮油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很少存在0区。
  虽然高于爆炸上限的混合物不会形成爆炸性环境,但是对有可能进入空气而使其达到爆炸极限的环境,仍应划分为0区。例如固定顶盖的易燃液体贮罐,当液面以上空间未充惰性气体时应划分为0区。
  在生产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在设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第2.2.3条 对释放源的分级,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79—10文件规定。在该文件中,对重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轻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分别用图示例说明,如图2.2.3—1、图2.2,3—20第2.3,1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主要取决于下列各种参数:
  图2.2,3—1 置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
  注:①图中表示的区域为:露天环境;释放源接近地坪。
  ②该区域的形状和尺寸取决于很多因素(见第三节)。
  易燃物质的泄出量:随着释放量增大,其范围可能增大。
  释放速度:当释放量恒定不变,释放速度增高到引起湍流的速度时,将使释放的易燃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进一步稀释,因此其范围将缩小。
  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温合物的浓度:随着释放处易燃物质浓度的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能扩大。
  图2.2.3—2 轻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
  注:①图中表示的区域为:露天环境;释放源在坪以上:明显轻于空气的气体。
  ②该区域的形状和尺寸取决于很多因素(见第三节)。
  易燃液体的沸点(液体混合物初沸点):易燃液体释放的蒸气浓度是与对应的最高液体温度下的蒸气压力有关。为了比较,此浓度可以用易燃液体的沸点来表示。沸点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
  爆炸下限:爆炸下限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
  闪点:如果闪点明显高于易燃液体的最高操作温度,就不会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闪点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能越大。某些液体(如卤代碳氢化合物),虽然它们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却没有闪点。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在对应于爆炸下限的饱和浓度时的平衡液体温度,代替闪点与相应的液体最高温度进行比较。
  相对密度:相对密度(以空气为1)大,爆炸危险区域的水平范围也将增大。为了划分范围,本规程将相对密度在O.75以上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
  通风量:通风量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也可通过改善通风系统的布置而缩小。
  障碍:障碍物能阻碍通风,因此有可能扩大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障碍物也可能限制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因此也有可能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液体温度:若温度在闪点以上,所加工液体的温度上升,爆炸危降区域的范围将扩大。但应考虑,由于环境温度或其它因素(如热表面),释放的液体或蒸气的温度有可能下降。
  至于更具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规定,这是一个长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上述所列影响范围大小的参数,是采用了IEC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迄今只是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尺寸可遵循。本规范内的具体尺寸,是等效采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规定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有关规定及例图。
  过去化工系统从国外引进的装置,已普遍采用API—RP—500规定,实践证明比较稳妥。更适合用于大中型生产装置。至于中小型的生产装置则等效采用了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A的规定。由于实际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仪表、通风布置等条件各不相同,在具体设计中均需结合实际情况妥善选择才能确保安全。因此,正像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各国规程中规定一样,在使用这些例图前应与实际经验相结合,避免生搬硬套。由于各行各业情况各异,本例图中如有尚不合实用或不够使用的,待以后修订时增补。
  由于油气田、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另有规定,因此本条将其除外。
  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与变、配电所的距离、区域范围划定后,不再另作规定,原因是危险区域范围的规定是按释放源级别,结合通风情况来确定,以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的故障引起事故,与建筑防火距离不是同一概念。
  第2.3.13条 泵坑划为2区是考虑到风扇反转时从交换器夹带过多泄漏物的情况。
  第2.3.14条~第2.3.16条 有关危险区域范围图中建筑物的隔墙共分以下两种情况:
   1.无孔洞的实体墙;
   2.有一般门窗的墙。
  第2.3.19条 本规范中规定了设计部门的设计文件中,必须包括危险区域划分图,这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过去是以厂房为单位划分场所,而目前IEC及各主要工业国都以释放源为基础划分范围,所以,如果没有分级图,难以表达清楚。这也与Iec及各主要工业国的做法相一致。
  在无孔洞的实体墙内侧,则通风不良,其外侧则由于无孔洞实体墙的阻挡使危险区域范围不致扩大。
  第2.4.1条一第2.4.2条 我国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用的国家标准为《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 3836—83。该标准采用IEC的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及最小点燃电流(MICR)分级以及按引燃温度分组。本规范附录“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表,完全采用了IEC的附表。
  第2.5.3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是按O区、1区、2区相应作出的规定。
  各国在选型上大致相同,但对某些类型电气设备掌握的严宽程度不完全一致。例如,有些国家在2区允许采用普通工业用优质电动机:IEC及西德、英国等规程规定,无火花电动设备(即“n”型)为用于2区的最低要求的设备,增安型为1区的最低要求的设备。
  本规范中列入无火花“n”型电动机,一方面是考虑到为我国生产“n”型电机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则为今后外贸引进该类型产品提供使用范围的依据,无火花型电动机比较经济,但安全性不如增安型。选用该类型产品时,使用部门应有完善的维修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对于一般工业型电动机,由于我国目前普通工业用电动机在结构上、质量上不完全与国外等同,为了保证安全,本规范末在2区内规定采用一般工业型电动机。
  在2区内不允许采用一般工业电动机的规定,是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等效的。
  国际电工委员会、西德等规范规定在1区内可以来用增安型,考感到增安型电气设备为正常情况下没有电弧、火花、危险温度,而不正常情况下有引爆的可能,故在1区中增安型宜慎用。
  增安型电动机保护的堵转保护,目的是防止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出现危险的高温,也是国标《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e”》规程所要求的。如目前苏州机床电器厂生产的3uA5e系列增安型电机保护用热过载继电器是经过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验证的30kw以下增安型电动机的保护设备。
  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或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7别选用,一般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
  按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规定,各种防爆类型标志如下: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质安全型 ia,ib
  正压型
  充油型
  充砂型 q
  无火花型 n
  特殊型
  电气设备分为两类:
  I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Ⅱ类:工厂用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举例如下:
  Ⅱ类隔爆型B级T3组:dⅡBT3。
  Ⅱ类本质安全型ia等级A级T5组:iaⅡAT5。
  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时,应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它防爆型式。如,Ⅱ类主体增安型并具有正压型部件T4组:ePⅡT40主体防爆型式一般是指电气设备外壳的防爆类型。
  对只允许使用一种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其标志可用该气体或蒸气的化学分子式或名称表示,这时可不必注明级别与温度组别。例如,Ⅱ类用于氨气环境的隔爆型:dⅡ(NH3)
  或dⅡ氨。
  对于:Ⅱ类电气设备的标志,可以标温度组别,也可以标最高表面温度,或两者都标出。例如,最高表面温度为l25℃的工厂用增安型:eⅡT5;eⅡ(125℃)或eⅡ(125℃)T5。
  复合型电气设备,应分别在不同防爆型的外壳上标出相应的防爆型式。
  为保证安全,应指明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须在其合格证号之后加符号“x”。本规范表2.5.3—l,对增安型电动机需选择合适的过电流保护装置,防止当转子堵转时产生不允许的高
  温。
  本规范表2.5.3—3控制开关是指按钮开关、操作开关等。此外,与控制用小型开关相类似的压力开关、浮动开关、限位开关也同样适用。
  第2.5.7条 位于l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地面是指安装电气设备的地面,为避免爆炸性气体侵入而采取的措施。
  第2.5.8条 对于爆炸危险环境配线,采用铜芯及铝芯导线或电缆问题。根据调查,从安全观点看,铝线的机械强度差,易于折断,需要过渡连接而加大接线盒,另外,在连接技术上也难于控制,以保证质量。铝线在60A以上的电弧引爆时,其传爆间隙又接近制造规程中的允许间隙上限,电流再大时很不安全,因此铝线较铜线危险得多。
  但考虑到铝芯电线、电缆过去使用面较广,有些地方使用上有一定经验,故规定在2区内如符合一定要求、能确保安全的,电力线路也可选用4mm2及以上多股铝芯导线(目前只生产1Omm2及以上),照明线路可选用2.5mm2及以上单股铝芯导线。
  目前我国正在考虑发展在机械强度和导电性能上比较好的电工铝线,但据我们了解,近期内只准备生产用于输电线路的裸线,如钢芯铝统线等产品。待以后生产电工铝制成的绝缘电线或电缆后再考虑电工铝芯导线和电缆在爆炸危险环境的使用。
  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及采取排水设施。可根据各地区经验做成有电缆沟底的或无电缆沟底的。
  为将爆炸性气体或火焰隔离切断,防止传播到管子的其它部位,故防爆钢管配线需设置隔离密封。
  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规程中规定采用阻燃型电缆。由于我国阻燃型电缆的价格较贵,考虑到若严格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的规定,将使建设投资增加,故本规程中选用了“建议”的词句,视各工程的具体条件确定。
  对于爆炸危险区内的中间接头,若将该接头置于符合相应区域等级规定的防爆类型的接头盒中时,则是符合要求的。本规范内的严禁在1区和不应在2区内设置中间接头,是指一般的没有特殊防护的中间接头。

  第三章 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3.1.2条 本《规范》中对粉尘爆炸危险介质按照危险程度及其本身性质的不同,将粉尘分为三类;爆炸性粉尘、可燃性导电粉尘及可燃性非导电粉尘。爆炸性粉尘是指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或在二氧化碳中也能着火,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在化工生产中采用铝触媒,这些触媒所用的原料铝粉即属于爆炸性粉尘。可燃性粉尘是指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粉尘。这种可燃性粉尘的危险程度低于爆炸性粉尘。可燃性粉尘又分为导电性粉尘与非导电性粉尘。对于电气装置来说,导电性粉尘导致电火花的危险性较非导电性粉尘高,从由于电气装置的危险温度及电气火花导致的危险程度来说,导电性粉尘亦较非导电性粉尘为高。
  第3.1.5条 在防止粉尘爆炸的基本措施中,本《规范》提到了采用机械通风措施的内容。这一措施在不同国家的规程中有不同的提法。如澳大利亚规程《危险区域的分级》第2部分“粉尘”(AS2430第2部分,1986)中提到:“……粉尘不同于气体,过量的通风不一定是合适的,即加速通风可能导致形成悬浮状粉尘和因此造成更大而不是更小的危险条件。”在本《规范》中则是强调采用机械通风措施,防止形成悬浮状粉尘。亦即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通风措施,将容器或设备中泄漏出来的粉尘,通过通风装置抽送到除尘器中,既节省物料的损耗,又降低了生产环境中的危险程度,而不是简单地加速通风,致使粉尘飞扬而形成悬浮状,增加了危险因素。
  第3.2.1条 在编制《规范》的过程中,参考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对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分级。本《规范》中对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分级,是采用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级相应的划分方法,将爆11炸性粉尘连续出现或长期存在的区域划分10区(在0的符号前面加了个“l”)。这样做是既与气体、蒸气爆炸危险区域的0区相对应,又区别于气体、蒸气爆炸危险区域。将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产生爆炸危险的区域分为11区,这与气体、蒸气爆炸危险区域的1区相对应,在1的符号前面也加了“1”。故本《规范》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分为10区及11区。按照其它国家的分级观点,粉尘爆炸危险区域不存在2区的情况,所以本《规范》也未列入12区这一级。
  第3.3.1条~第3.3.2条 对于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在个别国家标准中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即按不同性质的粉尘,划分不同等级的区域范围。除建筑物内部外,在建筑物门、窗外也划定了一定的范围。但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有关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都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在本《规范》中采取了主要以厂房为单位划定范围。的方法,这种方法结合我国工业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习惯,也多是以建筑物隔开来防止爆炸危险范围扩大的。对电气装置来说,也是以厂房为单位进行设防。。
  第3.4.2条 对于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专用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西德、日本等国均有生产,而我国目前这种专用的粉尘防爆电气产品正在开发中。今后随着生产的发展,我国也将会有专门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防爆电气设备出现。在本《规范》中则以我国的粉尘防爆设备标准为主要选择类型,待今后专用的粉尘防爆产品发展后,再作相应的修改。
  第3.4.3条 电气线路的铜、铝线选择问题。对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线路来说,选用铜芯导线或电缆,在机械强度上较铝芯高,不易造成断线,亦即减少产生电火花的可能性;在电气火花的点燃能力上铜芯较铝芯低,即对同样的爆炸危险介质,由铝芯导线或电缆产生的电火花较铜芯导线或电缆产生的电火花容易点燃或引爆。故从安全角度出发,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电气线路采用铜芯导线或电缆是合适的。但是,考虑到铝芯电线电缆过去使用面较广,有些地方使用上有一定经验,故规定11区内,如符合一定要求,能确保安全的,也可选用铝芯导线和电缆。
  关于导线截面选择,在比较了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规程后,沿用了比较安全的作法,即对1000V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按额定电流的125%选择支线的截面,这样提高了电气线路的安全程度,且对节约电能有利。

  第四章 火灾危险环境
  第4.1.1条 目前,国际电工委员会及一些主要工业国(除苏联等少数国家外)没有有关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技术方面的规定,我们仍然保留了原GBJ 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内容。
  第4.2.1条 当划分火灾危险区域时,在个别情况下,例如区域空间很大,而易燃液体的量较少,并且有生产运行经验证明无爆炸危险而只有火灾危险时,亦可划为火灾危险。因此在划分一个区域是否有火灾危险时,首先要仔细考虑可燃物质在区域内的量和配置,以决定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若有可能,才能划为火灾危险区域,而不能认为只要有可燃物质,就属于火灾危险环境。
  第4.3.2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主要是考虑到电气设备的表面高温电弧及线路接触不良或断线引起的火花,将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质,造成火灾事故。
  第4.6。4条 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选型表中电器和仪表,除表中所列出的电器外,尚包括信号灯、电铃、电笛、插销等。
  第4.3.5条 设置露天变压器或露天配电装置,对设开门、窗和孔洞的要求,主要考虑到防止从上面落下物体时,引起短路或接地等事故,对于专用和密封型变压器,则可不受本条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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